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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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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 協會簡介 | 2009-10-09 01:44:22

香港弱智服務工作人員協會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WORKERS SERVING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LIMITED
 
 
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香港弱智服務工作人員協會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WORKERS SERVING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LIMITED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為香港尖沙咀郵局91194號信箱或經理事會決定其他地址。
(三)本會會旨為:
甲、        加強教學及學術之交流;
乙、        推廣及宣傳弱智人士教育服務;
丙、        促進會員之聯誼;
丁、        爭取會員合理的權益和福利。
(四)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與贊助會員兩種:
甲、        凡從事弱智服務工作的人士,贊同本會會章者,得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基本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兩種;
乙、        凡對本會活動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者;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丙、        凡申請參加本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凡本會基本會員,均享有選舉、被選、表決及其他基本會員同等的權利。
(三)凡本會贊助會員,除不享有選舉、被選、表決權外,得享有其他基本會員的權利。
(四)會員中途離開對弱智服務工作崗位或從弱智服務工作崗位退休者,得轉為贊助會員。
(五)本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甲、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和一切福利;
乙、        會員均應支持本會貫徹本會宗旨的各種活動;
丙、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依時繳納會費;
丁、        會員應出席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六)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及弱智服務專業道德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革除其會籍;被革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由大會作最後決定。
 

會費
(一)凡普通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費港幣三十元正,以後每年度繳交會費一次;永久會員則祇需一次過繳交會費伍佰元正。
(二)凡贊助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費港幣三十元正,以後每年度繳交會費一次。
(三)會費繳交,有效日期由每年之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之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凡本會會員逾期三個月尚未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凡本會會員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前繳交所有費用概不退還。
(六)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七)除會費外,如會務發展需要,可發動會員捐助及接受社會人士的捐助。
(八)本會會款,只限支付本會的正常經費及符合本會宗旨的事務。凡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本會可撥款支助。
(九)本會銀行存款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方可動用。
(十)本關會務開支及開支票,須由司庫及會長連署方為有效。
(十一)                本會如果負有債務,概由當屆理事會負責解決之。
(十二)                本會財政年報,須交由本會義務註冊會計師審核。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甲、        修改會章;
乙、        聽取理事會報告,檢討過去會務,策劃未來會務進行方針;
丙、        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理事會理事;
丁、        通過經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況;
戊、        討論其他事項。
(四)週年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及決定開會日期。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須根據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務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選出新理會後,新理事會須於兩週內召開理事互選會議,並完成新舊理事之交替工作,新理事會之職權於會員大會後第十五日起生效。新理事會互選須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學術二名、出版二名、聯絡一名及康樂一名。
(三)理事會理事任期由該屆會員大會後第十二日起至下屆會員大會第十四日為止,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及秘書聯名召開,以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為合法,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人數通為合法,如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五名理事書面要求,得舉行特別會議。其議程及通知書須於三天前送交各理事。
(五)會長出缺,得由副會長暫代。
(六)會長辭職,得由理事會再行選出理事出任,其遺缺由選票較多之候補理事遞補。
(七)候補理事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八)會長於理事會會議缺席或請假時則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九)理事會得邀請社會賢達或教育先進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義務會計師。計為名譽會長一名,名譽顧問五名及義務會計師一名。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義務會計師概由理事會邀請列席本會各種會議提供意見,但無表決權。
(十)理事出缺,得由理事會選出理事兼任懸空之,並須知會全體會員。
(十一)                理事會任期屆滿後,如無新理事會產生,上屆理事會之權力可一宜維持至新理事會成立,或至本會解散為止。
 
理事職權
(一)會長:
甲、        凡舉行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會長出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每次會議議案紀錄於通過後即簽上其名。
乙、        會長須會同秘書連署每份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丙、        會長須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丁、        會長得監管並督促理事會規定之職務進展。
(二)秘書:
甲、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及會員名冊。
乙、        秘書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會務告書及特別會員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丙、        凡理事會開會,秘書須出席記錄其議案。
丁、        秘書須會同會長連署每份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戊、        秘書為週年會員大會當然秘書。
(三)司庫:
甲、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並對於本會名下一切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賬。每次理事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得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乙、        司庫須會同會長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丙、        司庫須將超過港幣五百元之款項以本會名義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餘數應由其保管。
(四)副會長、學術、出版、康樂及聯絡理事均須依其職銜的標示之職務範圍執行理事會決之有關工作。
 
 
理事辭職
(一) 理事如缺席理事會會議三次或以上,而其缺席理由不為理事會接納,則當自動辭
職論。
(二) 如理事請辭,則最少於兩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於該二個月內完成一切職務移交手續。
 
(一)    本會必須有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以上合格會員要求和不記名投票表示同意方得
解散。
(二)    遇前項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由當屆理事會負責清還,剩餘款項
及物資捐與本港註冊的慈善團體。
 
(一)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修改之。並送社團註冊處備案。
(二) 本會會章之解釋,以理事會會議為合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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